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获刑一年!安仁县张湘平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( 二 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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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张湘平与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卢华生,致被害人卢华生轻伤一级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张湘平积极实施犯罪行为,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。本案系相邻纠纷引发,被害人卢华生违规建房,在起因上存在过错,张湘平的家人已代为赔偿卢华生住院治疗费10000元,张湘平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,可以对其从轻处罚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  (来源:红网)


稿源:(北京青年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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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获刑一年!安仁县张湘平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( 二 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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